鞘膜积液

医院手术致患者九级伤残,患者最终获赔1


事件经过

某甲于年3月8日主因“右侧睾丸坠痛1周”医院就诊,经门诊医生检查诊断:右侧睾丸炎,附睾切除术后。给予抗炎治疗。3月9日、10医院门诊抗炎治疗。3月11日行B超检查,结果提示:1.前列腺回声欠均,考虑炎症所致。2.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少量)。3.右侧阴囊强回声光团。医方考虑前列腺炎,右侧睾丸结节炎症。建议手术切除右侧睾丸。

患方观点

原告某甲诉称,年3月,医院求诊,3月29日医院给原告做第一次手术,手术后疼痛难忍,之后4月7日做第二次手术,但这次没有给病历,也未安排住院,医院继续治疗,至今仍未恢复好。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9元、护理费元(护理期60天,每日按照元计算)、误工费元(误工期90天,每天按照元计算)、营养费元(营养期60天,每天按照元计算)、伤残赔偿金.50元(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5年×70%)、交通费.60元、二次手术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以上共计.09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年3月29日,原告因输精管结扎术后淤积伴长期反复剧痛到我院就诊,个人强烈要求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经过各项检查及术前告知,行右侧睾丸切除术,手术成功,我院向患者交代术后事项及康复注意事项。我院诊疗行为恰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无过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一.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的概述

被鉴定人某甲于午3月8日主因“右侧睾丸坠痛l周”医院就诊,经门诊医生检查诊断:右侧睾丸炎,附睾切除术后。给予抗炎治疗。3月9日、10日继续门诊抗炎治疗。3月11日行B超检查,结果提示:1.前列腺回声欠均,考虑炎症所致。2.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少量)。3.右侧阴囊强回声光团。医方考虑前列腺炎,右侧睾丸结节炎症。建议手术切除右侧睾丸。3月29曰患者到医方就诊,在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行“右侧睾丸切除术”。4月6医院急诊外科就诊,临床诊断:睾丸炎术后感染,给予输液抗感染治疗。4月12日、4月14日继续输液抗感染治疗。年5月9日、8月18日、9月12医院就诊。年9月26医院外科就诊,印象:CPPS(慢性骨盆疼痛综合症),给予药物西乐葆、乐瑞卡等药物治疗有效。年lO月9曰、10月21日复诊取药。年2月5医院疼痛科住院。2月7日出院。临床诊断:会阴部神经病理性疼痛,右侧附睾及睾丸切除术后。

二.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行为的评价

1、关于本案病历书写的评价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11号文件]之规定,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言通顺,标点正确。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三)现病史……1.发病情况……2.主要症状特点……3.伴随症状……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应有经治医生签名。(三)……(十)……(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做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十四)麻醉记录……(十五)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十六)手术安全检查记录……(十七)手术清点记录……(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二十)出院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第三十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医政医管局)第90-91页记载。一手术记录书写要求1……2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指导者,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严格按照《临床技术操规范》进行手术和记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应记录以下内容(1)术时患者体位、皮肤消毒方法、消毒中的铺盖,切口部位、方向、长度、解剖层次及止血方式。(2)检查情况及主要病变部位、大小,与邻近器官或组织的关系。(3)手术理由,方式及步骤,包括离断、切除病变组织或脏器的名称范围……缝合方法,缝线名称及粗细号数,引流材料的名称,数目和放置位置……(4)……(5)送检化验。培养、病理标本的名称及病理标本的肉眼所见情况。

审阅病历材料,(1)医方门诊初诊病历未填写年份、科别、复诊记录过于粗疏、缺失内容较多。(2)无相关住院病历及记录,缺失严重。(3)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局部麻醉;手术前及手术记录载:麻醉方式硬膜外麻醉,麻醉协议书执行麻醉方式未填写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4)手术记录格式及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缺失内容较多。(5)术前小结缺失相关记录。(6)术前血常规、化验单无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同时所注日期03/01/08时间11:31与检验申请单日期不符。

综上所述,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关于告知说明义务和医疗注意义务的分析

《医事法》第62页记载:告知义务又称说明义务,是指医生应以合理的方式就患者的病症、病情、治疗方法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事项向患者作充分详尽的说明,以帮助患者正确地作出决定。第71-72页载医生不仅应当告知患者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的信息,还应告知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患者只有清楚了各种治疗方案的益处和危险之后才能作出同意。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说明告知解答咨询义务或履行说明、告知解答义务不全,那么就应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有说明义务。第66-68页载注意义务涵括结果预见和结果避免义务两部分。结果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所负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是指行为人所负有的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或使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几率降低的义务。而医方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审视医方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医方在手术前会告知患者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并发症,并在《知情同意书》予以书面告知和记载,这就体现为“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是指医师在预见风险和并发症后,负有避免因医疗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标准。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的义务。医师在从事诊疗时,患者的特殊体质应当是意料中考虑和了解的因素。并注意预防措施的常规准备。最大程度的降低和避免风险。总之,有预见可能发生存在而没有预见,就要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负责。同时,有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没有避免,要对结果的发生负责。医生应做到有效防范,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对,使危害发生,或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而导致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使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医疗过失。在医方为被鉴定人某甲行“右侧睾丸切除术”前,双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医方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但详细审阅知情同意书的相关内容栏中所列项目(1)无“如睾丸切除术后原有疼痛无改善或部分改善或加重”等内容,以及出现此情况的应对治疗措施等。(2)医方为患者手术切除“右侧睾丸”后疼痛继续存在的出现发生,术前缺乏认真分析讨论,没有做到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综上所述分析,医方未尽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3、关于睾丸切除的分析

《男科手术学》第-页载:睾丸切除术[概述]睾丸肿瘤是睾丸切除术的主要原因,其发病率较低,约占人体恶性肿瘤的1%,因其他原因致使睾丸无法保留而需切除者,也可行睾丸切除术。[适应证](1)睾丸肿瘤或阴囊内其他的恶性肿瘤。(2)严重的睾丸损伤而无法保留者。(3)睾丸扭转致使睾丸已坏死者。(4)化脓性睾丸炎或晚期睾丸附睾结核,致使睾丸组织坏死而不能保留者。(5)成人高危隐睾出现睾丸萎缩或不能下降固定于阴囊。(6)因他人疾病治疗需要需行睾丸切除者,如前列腺癌,前列腺增生症等。[术前准备]1.术前备皮。2……睾丸、附睾化脓性炎症病变,术前应给予抗感染治疗。[麻醉]腰麻或硬膜外麻醉。[体位]仰卧位(一)单纯睾丸切除术。[手术步骤](1)切口……(2)游离精索……(3)缝合切口……[术后处理]1.睾丸切除后,阴囊宜加压包扎托起,以防阴囊内血肿形成。2.应用抗菌药物防止感染。3.……4.引流物手术后4-48小时内拔除。(5)术后7天拆除切口缝线。[并发症及处理]1.出血……2.感染。多由阴囊皮肤有慢性感染,消毒不严,引流不畅或术后护理不当所致……。

《泌尿外科手术学》第三版第页记载:[手术适应症]1.睾丸附睾或精索恶性肿瘤。2.睾丸结核睾丸广泛受累,附睾头结核累及精索,难于分离精索动静脉。3.睾丸扭转致成睾丸坏死。4.严重的单侧睾丸损伤。5.成人单侧高位隐睾。6.前列腺癌患者双侧睾丸切除以减少雄激素的产生。7.前列腺增生症梗阻症状较重需手术治疗,但其身体一般情况欠佳,当地医疗条件有限,或因经济原因难于支持前列腺拆除术。[术前准备]阴囊皮肤上有许多深皱褶。手术前晚及当天清晨,需用温水及肥皂清洗外阴,阴囊及皮下腹部。包皮应翻转洗净包皮垢,按常规剃除阴毛。

《手术学全集》泌尿外科手术学第-页载:睾丸切除术[适应症](1)睾丸肿瘤或阴囊内容其他恶性肿。(2)成人高位隐睾并睾丸萎缩或不能下降固定于阴囊内者。(3)严重睾丸损伤,经手术探查无法保留者。(4)精索扭转致使睾丸已坏死者。(5)晚期附睾睾丸结核,致使睾丸不能保留者。(6)化脓性附睾睾丸炎,反复发作致使睾丸组织坏死者。(7)睾丸鞘膜陈旧性血肿致使睾丸萎缩者。(8)其他疾病需作对症治疗者。如前列腺癌,作双侧睾丸切除,少部分前列腺增生症,偶也可施行双侧睾丸切除。

审阅病历材料,被鉴定人某甲在医方就诊时所行的相关检查包括出凝血时间,心电图、B超检查提示前列腺大小46×35×26mm(正常参照值47×34×23mm),双侧睾丸大小左23×19mm,右22×20mm[正常参照值不含附睾(20-27)×(25-35)mm],门诊诊断:前列腺炎,右侧睾丸结节炎。医方给予抗生素治疗。但医方存在:(1)术前未对该患者行尿常规、前列腺液、肝、肾功能检查,未拍胸部X光片;(2)术前对会阴部清洁备皮措施无相关记录(包括术前一天备皮后及当日均应清洗);(3)为患者实施“右睾丸切除术”,不具备明确的适应症;(4)为确诊切除的右睾丸组织病变特点,未能送病理组织学检查,同时对肉眼所见标本情况未作任何记录描述;(5)术后预防感染使用抗生素,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分析,医方存在(1)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不具备明确手术适应症;(2)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未能结合患者的病史病情行缜密的分析,未鉴别诊断。(3)术前准备和预防感染措施不足,术后使用抗生素存在不足。(4)未将切除的睾丸组织送病理组织学检查,存在不当,影响临床作出客观准确的诊断。故此,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三、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的度分析

1、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未尽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避免义务。

(3)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未能结合患者的病史病情行缜密的分析和鉴别诊断。

(4)术前准备和预防感染措施不足;术后预防感染使用抗生素存在不足。

(5)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不具备明确的手术适应症。

(6)未将切除的睾丸组织送病理组织学检查存在不当,影响临床作出客观准确的诊断。

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被鉴定人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其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被鉴定人某甲所患病症发病机制复杂,包括解剖结构改变和功能受损,常由多种机制引起,涉及的病理变化包括神经损伤、神经源性炎症、末梢神经兴奋性异常、交感神经系统异常等。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某甲目前疼痛符合躯体感染系统的损害或疾病导致。故此,结合本案法医学参与度评定为医方负次要责任,是否妥当请法庭质证,并由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

四、关于被鉴定人某甲目前右睾丸切除术后、勃起功能障碍(重度器质性)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分析

审阅病历材料,被鉴定人某甲“右侧睾丸切除”、“勃起功能障碍”的事实存在,结合我所对其身体情况检验所见,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5号文件)之鉴定原则及鉴定时机的要求,目前被鉴定人某甲具备评定条件,根据分则第2.9.43条规定的一侧睾丸切除的伤残等级属九级;根据第2.4.38条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的伤残等级属四级。故此,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某甲目前的伤残等级属四级。

鉴定意见为:

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未尽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避免义务。

3、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未能结合患者的病史病情行缜密的分析和鉴别诊断。

4、术前预防感染措施和准备不足,术后使用抗生素存在不足。

5、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不具备明确的手术适应症。

6、未将切除的睾丸组织送病理组织学检查存在不当,影响临床作出客观准确的诊断。

二、某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被鉴定人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鉴定人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

三、被鉴定人某甲的伤残程度属四级。

某甲为此支付鉴定费元。

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一、被鉴定人某甲右侧睾丸切除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

二、被鉴定人某甲右侧睾丸已切除,无后续治疗指征。某甲为此支付鉴定费元。

某甲于年10月20日出生,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按照北京市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17年×70%(残疾赔偿指数)=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所根据某甲的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尽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避免义务;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未能结合患者的病史病情行缜密的分析和鉴别诊断;术前预防感染措施和准备不足,术后使用抗生素存在不足;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不具备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未将切除的睾丸组织送病理组织学检查存在不当,影响临床作出客观准确的诊断。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医院对某甲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某医院应按照4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及相应的病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某甲计算医疗费的数额有误,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

2.某甲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应予支持。

3.某甲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其未提供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是城镇的相应证据,因此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某甲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4.结合某甲就医的实际情况,交通费本院酌定为元,某甲主张的其他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某医院应当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某甲上述损失。

5.医院对患者某甲的诊疗过程,同时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本院酌定为0元,某甲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某甲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自称自年来京务工,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某甲要求赔偿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7.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某甲已无后续治疗指征,其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进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负担。某甲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并未因此而改变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费由某甲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医院赔偿原告某甲医疗费二万一千零一十元、护理费三千六百元、营养费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二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鉴定费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以上共计十九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九元,由原告某甲负担九千九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医院负担四千二百三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人出庭费一千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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